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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9:28:50编辑:竖起脊梁网浏览(61)
[23]所谓代议机构,其实是贵族分享主权的机构。
这也是为什么鲜有画家在活着的时候,其作品就能入住卢浮宫的原因。作者简介: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我们的审美基本上都由他们所引领甚至塑造。同为未成年孩子的家长,我完全能够体会那位家长当时的惊惧和忿怒。与艺术自由相互冲突的价值常常就是青少年保护。上述做法给我们的启示还在于,一种基本权利所维护的法益极有可能与其它法益相互冲突,立法者并不能概观地赋予某种法益以绝对的优先位置,使其毫无例外、毫无限制地享有永远的优先保障,相反,应本着实践调和的立场和态度,对相互冲突的权益经充分权衡,具体对比各自权重,从而使所有的法益都能在宪法秩序之下获得最妥善的衡平。一边是我们在教室里坐而论道,要求严格辅警的选拔条件,明晰委托范围、厘清责任承担,另一边是这个制度所涉及到的那些鲜活的个体人生,其中的反差所带给我的震荡在心中久久不能消褪。
这种意见典型是受美国法的影响:只要涉及个人意见及其表达,原则上不论其是否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价值,是否符合主流的伦理标准,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辐射领域。但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而对艺术自由的限制也不能走向绝对。[33]明尼苏达州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拉尔森教授认为,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的价值背道而驰,被遗忘权否认了可能的发言者决定说什么和想什么的能力,而且否认了可能的听众对于形成其观点和思想所需的信息。
[67]参见杨乐、曹建峰:《从欧盟被遗忘权看网络治理规则的选择》,《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58页。这一规定虽然比之前的法律更接近欧盟的被遗忘权,但仍然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作为删除的前提。如果信息与数字技术使人类的记忆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如果社会无法合理地遗忘每个个体的历史,无论何种微小的信息都会被永久性的记忆,那么个体就可能在社会中受困于此类历史记忆。在几种最为主要的言论自由理论中,虽然有个别理论将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个人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的基础之上[53],但更为主流的通说要么将言论自由建立在言论自由市场的基础之上[54],要么将言论自由建立在促进人民自治的基础之上。
有的评论者指出,谷歌不仅仅消极地传递信息,谷歌也同时确定搜索结果,谷歌可以通过自身的算法使得某些搜索结果能够被呈现,某些搜索结果不能被呈现,使得某些搜索结果排在前面,有的排在后面。我国的司法判决也采取了类似的谨慎立场。
而在第三种场景中,个人的被遗忘权也应当受到限制,但相比第二种场景,第三种场景中法律应当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被遗忘权。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赋予了所有个人信息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要个体主张侵权,网站就有义务删除此类信息。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被遗忘权应运而生。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必须重新理解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重新界定被遗忘权的边界。
舍恩伯格认为,合理的遗忘机制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美德,因为合理的遗忘机制可以为社会中的个体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19],遗忘能给那些失败的人第二次机会。总之,被遗忘权的分析提示我们,个人信息固然具有个人的一面,因而是与个体主义相关的一种权利,但个人信息也同时具有信息的一面,是一种与社群或公共空间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61]有的认为,大数据已经破坏了人类知识的累进机制,有必要引入信息的遗忘机制。[56] 其次,被遗忘权的反对者正确地指出了企业在行使言论审查方面所面临的困境。
欧盟法院的此类判决要求我们查看卡片目录里面的内容,这是要求我们承担我们不希望的角色。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我国的被遗忘权需要进行进一步场景化的界定,例如可以以个人信息来源不同而赋予当事人不同类型的被遗忘权。
首先,被遗忘权的反对理由正确地指出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信息流通之间的紧张关系或冲突关系。[51] (三)支持理由与反对理由的再分析 对争论进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
在我国,被遗忘权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上议程。[57]但需要指出的是,Google所设立的四个审查要素及其标准其实非常模糊,这四个要素没有哪个要素是决定性的,四个标准之间也很难说哪个具有更大的权重。[8] 针对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的决定,谷歌西班牙和谷歌公司随后向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而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中止了审理,因为其认为案件取决于对欧洲95/46/EC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称《95指令》)的理解。参见Wesley Hohfeld, 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Legal Reasoning,23 YALE LAW JOURNAL 16(1913)。诚然,舍恩伯格在书中指出了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性以及网络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数字化记忆问题,而且也提出了应对此问题的删除机制或遗忘机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舍恩伯格并没有提出一种建立在个体主义之上的被遗忘权。[68]参见梅夏英:《论被遗忘权的法理定位与保护范围之限定》,《法律适用》2017年第16期,第53页。
在网络社会中,其基本原理也应是一致的,个人承担自己发布信息所带来的风险,这应当是一般原则而非例外。刘文杰:《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129-135页。
1998年,冈萨雷斯申请破产,其物业被公开拍卖以抵偿其社保债务。对于这三种信息,个人是否都有权要求网站提供删除个人信息?[73] 在本文看来,在第一种场景中,赋予个人以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这应当没有任何争议,因为个体可能都对删除自己所发的个人信息有合理期待。
就第二种场景来说,本文认为,当他人复制和转发个人所发布的信息,或者搜索引擎显示此类信息的链接,个人一般不能请求网站删除他人所转发的此类信息。[32]借用霍费尔德(Wesley Hohfeld)的权利理论来说,此类权利意味着个体可以对他者行使权利主张(claim),而他者则有责任(duty)履行此类权利主张。
[20]但舍恩伯格指出,在数字化与信息化时代,合理的遗忘机制已经被打破了。这里的原因在于,欧洲被遗忘权的判决仅仅要求搜索引擎移除相关事件的链接链接,而不要求原始网站对于相关信息进行删除。而且,该企业名声不佳,在百度相关搜索上存留其与该企业的相关信息会形成误导,并造成其在就业、招生等方面困难而产生经济损失。如所周知,谷歌西班牙案的判决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被遗忘权所针对的都是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而搜索引擎属不属于控制者,不同人有不同的判断。
在第四部分,本文结合具体场景,根据个人信息来源的不同对被遗忘权做了语境化的界定。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自身理应为其个人信息的流通以及与之伴随的风险承担更多责任,而对于个体提请的删除请求,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有权的公共机构,都应当更为谨慎。
[58]Google公司意识到,很难找到一个确定性的标准来行使言论审查,因为每一项个人信息都可能包含了公共性信息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被遗忘权的反对理由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通过辨析被遗忘权的支持与反对意见,可以发现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应建立在信息合理流通与具体场景中各方合理期待的基础之上。这样,在搜索引擎被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后,很多媒体和网站都对相关信息进行了重新发布或特别纪录,使这些信息重新引起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已有支持被遗忘权与反对被遗忘权的意见,重新思考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信息合理流通与各方合理预期的原理,应当赋予个人在第一种场景下以充分行使删除权或被遗忘权的权利。[64]还有的学者则结合中国的现实,认为被遗忘权虽然是舶来品,但完全可以和中国的法律对接,实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18]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西班牙谷歌案是对当时尚未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预先执行。
本文第五部分对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总结。在欧盟法院确立被遗忘权以后,Google公司的确努力地将言论审查规则化,避免恣意妄为地删除某些信息。
在有的技术人员看来,设置被遗忘权可谓是控制信息的一种可笑的尝试。摘要: 被遗忘权试图回应数字化记忆所带来的遗忘难题,但这种权利也面临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均提出了有力的论据。
首先,差不多每个网站都已经给了使用者以删除帖子的选项。[16]但在法律规定上,2012年已经起草但2018年才正式生效的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已经对这种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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